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1-09 点击数:

防灾科技学院文件

 防科发教2020〕81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发布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16日校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20年10月23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

采集与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本科院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的要求,推进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建设,确保学校教学状态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科学规范、高质高效,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填报工作为加强教学基础建设、规范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是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常态监测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现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育教学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各类数据采集与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审核。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建办)是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校内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平台的日常维护,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做好教学状态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

第五条 按照数据归口和业务分工,数据采集工作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与采集数据直接相关的数据归口部门或业务部门为相应数据的牵头单位;与采集数据相关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为相应数据的协同单位。

第六条 牵头单位应成立数据采集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采集员、录入员和审核员(由组长兼任)。采集员负责本单位(或协同单位采集提交的)数据的梳理、采集、汇总和规范工作;录入员负责数据的填报、上传工作;组长全面负责数据采集工作,并负责归口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协同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完成数据采集相关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数据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牵头单位汇总和审核,且应提供支撑材料存档备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数据采集时间与“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采集时间同步,采集和填报内容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评建办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部署数据采集工作,拟定数据采集工作方案,统一采集规范和标准,做好采集任务分工,组织数据采集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填报指南》和相关文件,理解指标内涵,把握统计口径,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和任务分解表安排采集任务。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向协同单位发送采集表、征集数据,所有数据表格均由数据产生源头直接填报。协同单位应积极配合,完成数据征集工作,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送牵头单位。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负责督促、指导协同单位的数据采集、填报工作,并对征集数据和自行填报数据进行整理、规范和汇总。所有数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提交评建办。

第十三条 评建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全面核对、汇总和指标计算,对发现的问题反馈到各责任单位进行完善,确认无误后,报教育教学数据采集与填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审核无误,校务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向各级各类数据平台提交最终数据。

第十五条 上报工作完成后,评建办对各类资料、文档进行整理、归档,各类数据转呈相关部门共享。

第四章  整改与发布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应准确把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组织人员进行数据分析,撰写分析报告,总结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持续改进教学和相关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评建办根据各牵头部门报送的分析报告,汇总形成《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二级学院教学状态数据分析报告》、《专业教学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发布。

第十八条 评建办在充分分析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的基础上,紧扣本科教学工作,撰写《防灾科技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经学校审核后,在学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布期一年。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各项数据严格按照统计时点、节点要求进行采集,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真实、客观、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

第二十条 数据采集填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一把手是数据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采集小组成员应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到人。采集工作按要求层层负责,认真填报数据,认真审核数据,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数据管理人员应做好数据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数据源部门许可,不得向校内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数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0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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