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秦海啸 时间:2019-04-01 点击数:

                                                     防科发教〔2016〕35号

                                                 防灾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本科与研究生阶段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保证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超过19人的单数,任期一般为3年。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设副主席两名,人选由主席提名;其余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和有关院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三)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处理硕士学位相关的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处理普通教育学士学位相关的日常工作,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处理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系设立,人数为不超过9人的单数,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须兼顾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四)分委会委员由系提出,分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制订学院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 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院拟规划建设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和专业;

(六)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九)审议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十)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六)审议上报本系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院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院;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结合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至少2次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院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院学位办汇总后报请会议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章程(防科发教〔2007〕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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