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听课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1-06 点击数:

 

 

 

 

 

防灾科技学院文件

防科发教〔201871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听课制度》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听课制度》经2018629日院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1873

 


防灾科技学院听课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促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督促相关人员深入教学第一线检查教学情况、发现教学问题、总结教学经验,在总结多年听课工作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学校领导、教学督导员、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全体专任教师。

二、听课范围及方式

(一)听课对象为学校全体教师(包括外聘教师)。听课范围为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给本科生开设的全部课程,重点是青年教师主讲课程,新开课程,以及综合评价低、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

(二)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人员,在全校范围内随机、随堂听课,以单独听课为主。

(三)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主要针对本单位教师或本单位所属专业、班级的课程进行听课。

(四)辅导员、班主任主对所带班级开设的课程进行听课,以了解学习情况、学风状况为主。

三、听课学时

(一)学校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二)相关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教务处、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高等教育研究所等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三)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

(四)教师:教研室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教研室内同行或相近学科的教师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少于4学时。

(五)辅导员每学期至少与所带的每个班级同堂听课一次,班主任每学期至少对所联系班级的每门课程听课一次。

四、听课要求

(一)相关人员听课应达到规定的最少学时,听课时间可随机安排,也可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一般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学时。听课时,不能迟到和中途离开,不能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

(二)听课时,不事先通知授课教师和班级。任何教师不得拒绝听课。

(三)听课人员应认真做好听课记录,规范、完整的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着重检查和评价教师教学准备情况、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思想、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及学生听课情况;教师是否用普通话讲课、板书是否写规范字。

(四)听课后应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反馈方式包括直接与授课教师交流并反馈意见,向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或教务处反馈意见,与任课教师所在学院(部)领导反馈意见等。

五、听课管理

(一)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是落实听课制度的执行单位。随时抽查听课记录,并定期对各级领导、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的听课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每学期末,撰写课堂教学的听课情况工作总结,向教学单位、相关部门及学校领导反馈。

(二)学校督导组负责听课评价标准的制定及听课表的编制、印刷和发放,负责建立和管理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和教学单位负责人的听课安排及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归档等工作。

(三)各教学单位督导组负责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听课细则,制定听课安排,收集汇总听课信息,分析听课结果并撰写工作总结,及时向相关领导及任课教师反馈信息。

(四)各教学单位自行建立和管理本单位听课和教研活动档案。每学期要召开一次听课情况反馈会,通报并转达听课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各级各类人员的听课综合结果将作为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教师绩效考核的范围。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听课评课情况及评价结果纳入单位和个人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听课制度》(防科发教〔201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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