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的培养,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的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促进创新创业人才脱颖而出,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
第二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为使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科竞赛的组织
第三条 学科竞赛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教学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应重点参加与我校学科专业紧密相关、水平高、影响力大的高级别竞赛项目。
第四条 学科竞赛活动须依据“广泛参与、择优选拔、关注重点、节俭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应有合理的受众面,组织形式以校内竞赛选拔,择优推荐参加校外学科竞赛,扩大学生参与范围。
第五条 学科竞赛应以“学生为主体,项目为驱动,教师为辅助”的形式开展,以培养学生兴趣,启发学生独立性、创新性思维为主要任务。
第六条 学科竞赛组织单位(部门)应明确学科竞赛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提高学科竞赛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按相关要求指定参赛团队(个人)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和条件,辟出专用场地或通过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平台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学科竞赛训练基地,持续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和学科竞赛训练活动。
第三章 学科竞赛的分类与分级
第八条 学科竞赛一般指与学科专业关系紧密的各类有组织的大学生竞赛活动。
第九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学科分类指导意见与学校的实际情况,依照竞赛规模、鼓励方向与重要程度将学科竞赛分为A类竞赛、B类竞赛与C类竞赛。A类竞赛重点支持参赛,B类鼓励参赛,C类竞赛允许参赛。
第十条 按照竞赛范围与举办单位等级,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1. 国家级竞赛。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以及国家一级学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举办的全国性范围内的学科竞赛;国家级竞赛一般应有省级竞赛选拔的过程。有省级竞赛选拔且影响力较大的国际级学科竞赛按照国家级学科竞赛认定执行。
2. 省级竞赛。省(部)级学科竞赛,指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厅(局、委)部门、各国家二级学会、或团体等机构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无省级选拔经历过程的国际竞赛一般认定为省级竞赛。
3. 地(市)级及校级学科竞赛。地(市)级学科竞赛指各省辖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学科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四章 学科竞赛的管理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二级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经费预算与协调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务处每年发布《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分级分类认定表》,各教学单位参照最新认定表,择优参加竞赛项目。
第十三条 参与认定表之外的学科竞赛项目,需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审批表》,经审批后入库方可参加比赛,原则上新入库项目认定为C类竞赛。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经费按年度预算,项目经费经学校审批后划拨至各教学单位。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经费专款专用,仅限用于学科竞赛的组织运行,可支付竞赛项目的校内选拔组织相关费用,参加学科竞赛的报名费、差旅费、耗材费等。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管理,原则上每个教研室申报项目不超过4项,每个指导老师指导项目原则不超过3项,每个指导老师同一竞赛项目的参赛队原则上不超过5个。
第十七条 参与同一系列赛事获奖的,取该系列赛事所获最高等级奖项对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参与学科竞赛并且获奖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照《防灾科技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参与学科竞赛并且获奖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学生奖励标准 |
获奖等级 |
A类 |
B类 |
C类 |
参赛学生 |
参赛学生 |
参赛学生 |
国家特等奖 |
20000 |
/ |
/ |
国家一等奖 |
6000 |
3000 |
1500 |
国家二等奖 |
4000 |
2000 |
1000 |
国家三等奖 省级一等奖 |
2400 |
1200 |
600 |
省级二等奖 |
1600 |
800 |
400 |
省级三等奖 |
800 |
400 |
200 |
地市级及校级竞赛 |
不予奖励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防科发教〔2016〕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