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教〔201611


 

作者: 时间:2020-03-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教学督导工作,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保障教学督导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根据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教学及教学管理的检查督促、调查研究、诊断评价、指导帮助等专家咨询性工作,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督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织是对教学工作实施监控与指导的独立监督机构,对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督导权、调研权和反馈、咨询、建议权。

第四条  我校实行两级督导制度,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系(部)二级教学督导组。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设督导组组长一名,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命,负责综合协调全校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成员一般为9-15名,应具有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原则上要求大学科覆盖。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办事公正。

(二)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业务。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离退休教师和在岗专任教师。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选聘程序

(一)教务处、人事处公布选聘方案;

(二)个人报名、各教学单位推荐;

(三)教务处、人事处资格审核后提出推荐人选;

(四)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督导员选聘名单;

(五)学校聘任,颁发聘书。

第九条  二级督导机构

(一)各系(部)成立二级督导组,依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系(部)实际情况的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保障系(部)教学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二)二级督导组由各系(部)或多个系(部)联合组织成立,选聘督导组成员35名,报教务处备案。

(三)二级督导员聘任条件参照校级督导员选聘条件,系(部)行政人员、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督导员,校级教学督导员不能兼任二级督导员。

(四)二级督导组聘期一般为3年,督导员要保持相对固定,因特殊情况变更督导员需经系(部)审批、教务处备案,但聘期内督导员变更不得超过2次。

(五)二级督导组设组长一名,由系(部)领导委任,负责组织协调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导组工作考核

(一)学校责成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校级督导组工作进行考核,教务处牵头各系(部)对二级督导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根据工作需要连聘连任。

(二)聘任的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或系(部)有权单方解除督导员的聘任:

1. 有违纪违规行为;

2. 损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损失和负面影响;

3. 因身体原因连续一个月或累计40天不能正常开展督导工作;

4. 未能履行督导员工作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暂挂靠教务处。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校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工作。

(一)指导帮扶工作。对新聘任授课教师、教学能力有待提升的教师,有针对性的制订教师教学能力指导帮扶方案,并跟踪指导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二)专项督导工作。根据课程资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风学风考风建设、教学保障条件建设、教学资源的利用与教学环境建设、教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题调研和专项督导,重点查找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三)咨询指导工作。在日常督导工作过程中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提供教育政策、教育教学法规、现代教育思想、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

(四)信息反馈工作。通过听课、参会、访谈、座谈、专项工作评估及专题调查研究等形式适时掌握教学动态,及时汇总、整理、分析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并向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反馈。

(五)推荐先进经验。通过教学督导工作及深入系(部)调研,发现教师和各教学部门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学生学习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推荐。

(六)开展评估、反馈后的跟进督导工作,促进教学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

(七)指导系(部)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学校交办的其它专项督查或评估工作。

(八)督导组组长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每学期的督导工作计划,明确督导内容,确定督导形式,组织协调校级督导员、二级督导员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负责及时对督导员在教学条件、环境、建设、服务、管理等方面采集的信息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反馈。

第十三条   二级督导组工作职责

系(部)二级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常规督导、秩序巡视、信息采集、过程控制为主,并纳入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范畴。

(一)参与本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参照校级督导组工作职责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学各环节质量督查。学期前教学准备和期初、期中、期末的常规教学检查;教师各类教学文件的规范性检查;课程教学质量检查;考试纪律和课程考核工作质量检查;学生学习情况检查。

(三)教学秩序巡视。根据学校教学秩序巡视工作安排,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等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统筹、指导系(部)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定期采集教学状态信息。

(四)接受校级督导组的业务指导,协助校级督导组开展教学检查和专项督导工作。

(五)系(部)二级督导组组长对督导工作检查结果及时整理、分析、总结,以书面形式向系(部)领导和教务处反馈。每学期向教务处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总结和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第四章  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督导工作基本要求

(一)教学督导员应根据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向督导组提交个人学期、学年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二)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贯彻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三)督导员按照督导检查工作规范,认真、全面、翔实的填写各项督导检查工作材料,对教学过程、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到真实的反映和公正客观的评价,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合实际的改进措施。

(四)督导组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各项督导检查工作,合理分配各项督导工作任务量,在职人员督导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各学期教学工作任务。

(五)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教学督导组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系(部)督导组组长要参加校级督导组的工作例会。督导组组长每月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一次,内容包括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常规检查和听课情况交流,共同商讨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工作内容要求

(一)听课。各级督导员应当按督导组工作计划要求进行听课,如因故未能按时听课,应自行安排时间补听,校级督导员每学年听课学时累计一般不少于40学时,二级督导员每学年听课学时累计一般不少于30学时。

(二)质量评价。督导员应当依据学校颁布实施的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与评价办法,对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做出评价;通过对课程教学基本文件的检查,对其规范性做出评价;对课程教学的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的状态和质量做出评价。

(三)专项调研。校级督导组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和主管校长安排,积极开展专项调研工作,每学期应组织至少1次专项调研。每学期向学校提交一份专题调查报告和一份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四)信息反馈。督导员在教学督导工作过程中,应认真收集信息,如实填写各类记录文件,及时汇总整理检查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反馈信息;对教师个人的信息反馈应在当天进行,内容应全面,指导教师解决实际问题。

(五)档案建设。督导员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和提交工作文件资料;督导组组长对督导工作中形成的各类原始记录、评价总结材料、信息反馈材料、工作计划与总结等进行整理和编目,建立完善的教学督导工作档案。二级督导组应建立和完善督导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督导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工作。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教学督导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为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学习和培训提供经费保障。各系(部)应为督导工作高效、有序、规范开展创建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  督导工作待遇

(一)教学督导工作待遇以课时酬金方式支付,参照《防灾科技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及课时津贴发放办法(试行)》(防科发人〔201359号)和本科教学课时标准计算。

(二)校级专职督导组组长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的基本工作酬金为3200/月。二级督导组组长按每月6学时工作量核算基本工作酬金。

(三)督导工作酬金按实际完成的督导检查工作量核算,由督导组联系单位按月统计任务量,统一核发,计算标准见表1

(四)学校教学或相关单位委托督导组协助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评估和评审工作,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由各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及全体教职员工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任何干扰督导工作的行为将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处理。

 

1  督导工作量计算标准

督导内容

工作量标准

基本要求

课堂教学检查

1学时/(课堂·次)

每次不少于1学时

教学秩序巡视

2学时/

学期初、期中、期末,每天安排4个检查时段

毕业设计(论文)

过程检查

1学时/班(组)次

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环节,每班(组)次不少于1学时

实践教学检查

1学时/班(组)次

分散、集中实践环节校内检查,每班(组)次不少于1学时

2学时/

集中实践(实习)校外检查

教学文件检查

1学时/课程

理论、实践课程教学文件抽检(大纲、计划、教案、任务书、日志、手册)

命题质量检查

1学时/课程

命题质量抽检(题型、题量、内容、重复率)

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试卷档案检查

1学时/班级

每个班级抽检数量不少于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工作有异议,可向教学工作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

颁发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0227日印发

电话:010-61596207 传真:010-61596207 邮箱:pjb@cidp.edu.cn    版权所有@防灾科技学院教学质量评估网 邮编:101601 备ICP800051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