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24-02-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发挥考核在教学中的积极作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考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考试管理坚持规范、严谨、高效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类课程考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学院承担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试巡视、考风考纪督察工作。各学院要建立考试巡考制度,巡考人员可以由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从教研室主任、辅导员、教学行政管理人员中选拔。开课学院应做到有考必巡,填写《巡视记录表》(附件1),每场考试的巡考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课程考核应以本科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相关规定方式进行,同一课程(课程号相同)原则上采用同一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根据各门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的不同,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题库组卷、口试、论文、大作业、实际操作、案例分析、项目设计、软件开发、调查报告、作品创作与展播等多样化的考核方法,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进行操作考核,实践教学课程原则上应设有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办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鼓励学院、任课教师积极开展考试改革,注重过程考核,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法。探索实施课程的“N+1”考试考核制度,“1”即课程期末考核,“N”是过程性考核次数,形式包括问题作业、查阅资料、读书笔记、学生课后讨论、小论文、小测验,也可以是调查报告,课程综合报告,还可以是现场报告、演讲、辩论、面试等活动考核的成绩。

第四章 命题组卷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选定有经验的教师负责命题工作,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命题或跨校联合命题。有条件的课程可通过题库组卷命题。

第十条 命题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编写《考试大纲》(附件2,经过教研室主任审核通过的考试大纲应当在开课两周内向学生公布。

命题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命题应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试题要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广度、深度和区分度,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

命题完成后须组织试做,试做完成后根据试做结果作相应调整,教研室主任负责审查命题,并在《试题审查表》(附件3上签字。

第十一条 每套试卷题量可参考6090120分钟的考试时间为标准。

第十二条 理论教学的必修课考试,应提供覆盖面、难易度、题目量相当且重复率不超过20%AB两套试题(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面向全校开设的平台课程以及通识教育类、专业教育类课程中的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精品课程(含建设课程)建议实施考教分离。实行考教分离课程的试卷命题工作必须通过试题库、试卷库或非任课教师命题的形式进行,由教务处或课程所在学院随机指定其中一套作为结课考试用题,另一套试题留作补考备用。

各类课程近3年内的考试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20%

第十三条 纸质试卷要填写相关信息内容:学年度及学期、课程名、课程号、考试时间、考试方式等。

第十四条 对于以非试卷方式考核的课程,在学生提交的作答材料中,首页必须注明开课学期、课程名称,以及学生的姓名、学号、学院专业班级等信息,作答材料多页的应按左侧装订或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成册。

第十五条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及接触试卷的人,必须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划定试题范围。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学校应追究责任,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分。

第五章 制卷与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试卷均须按教务处发布的试卷模板(附件4制作,试卷模板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命题教师对试卷的内容、质量和规范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试卷应在考前四周送学校指定印刷点印刷;试卷印刷单位应当完善保密措施,废弃的试卷及母版要及时销毁。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考试试卷由教务处临考前保管,各教学单位组织的考试试卷由课程归属单位临考前保管,所用试卷要专人保管,防止试卷丢失或漏题;开考前由监考人员领取试卷,严禁代领或学生领取试卷。

第六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按要求完成课程全部学习活动的,均有资格参加该课程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一)未到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的。

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在考试前将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院教学秘书及教务处考试中心。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条 缓考:

(一)学生所选的必修课、限选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可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附件5),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再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未及时备案者按旷考处理。其中突发急病或遇突发事故的须在事发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任选课、通识选修课、素质拓展课及集中性实践环节不许缓考;

(三)课程缓考与该次课程补考的时间同步。缓考计平时成绩。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一条 补考:

(一)学生所选的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以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该次课程的补考;

(二)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若实验成绩为0分,按取消考试资格处理,不能参加课程的补考;

(三)考试违纪、作弊、及其它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许参加补考;

(四)集中性实践环节(含各类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安排补考;

(五)补考直接计卷面成绩,最高记60分,低于60分按实际分数记。

第七章 考试组织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和各类社会考试,考试举办部门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有规定的,依照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课程考试的有关组织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课程考试实行考试周制度,凡在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考试时间一经排定,不再变动。

第二十四条 凡在非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由学院统一组织或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原则上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试前,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考试动员,向学生强调学校的有关规定,教育学生诚信考试。同时,充分发挥各班党、团员和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考场纪律、维护集体荣誉。

第二十六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在答疑过程中要注意考题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报教学秘书及教务处考试中心,并在教务系统做好记录,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附件6,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7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材料,将考生及现场证据材料移交考务办公室调查并在《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附件8上填写考生违纪作弊事实。

第三十条 考试中或考试后发现违纪作弊,考试组织部门应立即成立2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规范进行问询、证据材料登记,填写《调查笔录》(附件9、做好学生的教育及疏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违纪作弊考生应对事实进行书面陈述,填写《防灾科技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行为陈述书》(附件10),内容包括参与人、行为动机、事件过程和本人的认识和态度。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组应将认定结果《告知书》(附件11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及时张贴《违纪作弊通报》(附件12

第八章 阅卷及成绩评定

第三十三条 阅卷负责人依据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组织试评,完善评分标准;阅卷教师按照阅卷标准进行阅卷,并按照《防灾科技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防科发教〔201778号)进行成绩评定。

第三十四条 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采取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可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每位阅卷教师应在试卷上给分并签名。

第三十五条 试卷一律采用红水笔评阅,要求字体清晰,不应有涂改现象。如个别地方因误需更正时,更正处附阅卷教师签名。

第三十六条 评阅时应遵循以下标准(阅卷样板见附件13

(一)试卷的每道题目应有统一、规范的评阅标记;

(二)试卷的每道大题有统分,同时对应记入试卷题头的得分表;

(三)试卷集体阅卷的,每道大题的评阅登分负责人必须在试卷题头对应的签字栏中签字或盖章;

(四)单独完成评阅试卷或集体评阅的,在完成试卷评阅并核对统分无误后,填写总得分,由完成人在试卷题头对应的签字栏中签字或盖章;

(五)评阅或登分中出现错误,确认需要改正的,需由更正负责人删掉原评阅得分,在旁边更正并签字确认;

(六)对于以非试卷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评阅后在每位学生提交材料的首页,进行评分并由评阅人签字或盖章;

(七)试卷评阅时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的笔,遵循评阅标准。

第三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要客观公正,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评定:

(一)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组成,原则上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30%-5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50%-70%。实践类课程可适当提高过程性评价比重,特殊性质课程可适当调整考核评价各部分比例,总成绩=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

(二)平时成绩由主讲教师评定,一般由考勤、作业、期中考核、预习及测验、知识点测试、课堂测验、复习及测验等部分组成。授课时间未达到12周的课程,可不安排期中考核,适当调整成绩组成比例;

(三)考查课程可以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过程考核评价,也可以采用笔试等方式评定成绩;

(四)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八条 成绩记载

(一)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二)免修课程成绩按80分记载,注明“免修”字样;

(三)缓考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四)补考课程成绩按60记载,注明“补考”字样;

(五)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注明“重修”字样;

(六)无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注明“无考试资格”字样;

(七)其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注明“旷考”字样。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系统完成成绩录入,并做好成绩统计分析及试卷分析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确定签名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要改动成绩者,应由任课教师凭《防灾科技学院课程成绩修改审批表》(附件14,履行成绩修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查询上一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对成绩有疑问需要查卷的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到考试中心填写《防灾科技学院成绩复查表》(附件15,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查阅,逾期不予受理。成绩复查结果由教务处在复查后一周内通知学生本人。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由任课教师履行成绩修改手续。

第九章 考试档案归档

第四十二条 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资料归档,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归档工作。归档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采用笔试形式考试的课程,归档材料包括:①《教学工作手册》中学生平时成绩页复印件;②考试大纲;③试题审查表;④B4A4纸打印的空白试卷(AB卷);⑤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AB卷);⑥成绩报告单;⑦试卷分析及成绩统计分析;⑧ 按阅卷标准批阅的试卷;

(二)采用上机、口语、听力、题库随机抽题等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归档材料包括:①《教学工作手册》中学生平时成绩页复印件;②考试大纲;③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④成绩报告单;⑤试卷分析及成绩统计分析;⑥存储考试结果的u盘、移动硬盘、考试过程的视频音频等考试资料;

(三)试卷以课堂为单位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加装统一制作的封面后装订成册;

(四)每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手册含平时成绩页的复印件、考试大纲、试题审查表、空白试卷、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成绩报告单、试卷分析,以课堂为单位单独装订,一并存放入存档袋中;

(五)教研室负责复查任课教师考试材料,并在存档袋复查人一栏签字;

(六)学院教学办公室(或学院指定的人员)接收考试材料时,应检查任课教师是否按要求完成装袋整理,是否按要求规范填写相关信息,是否完成审核手续,相关数据、信息是否正确;

(七)学院教学办公室(或学院指定的人员)应在每学期前4周内完成整理前一学期考试材料归档工作;

(八)学院教学办公室(或学院指定的人员)按学院的要求,将考试材料集中保存于学院指定的地点;保存的原则是安全、完整、易于查找,符合档案保存规定和存放条件;保存期限为四年;

(九)试卷保存期限后,不得流入社会,不得留作他用。除留作教学资料外,其余的应按试卷处理的要求与规范,按学校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研室应组织试卷复查,填写试卷存档袋封面的《试卷复查表》(附件16

第四十四条 教研室应跟踪了解任课教师的成绩状态,对有偏离正常状态的,应由教研室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由学院视情况约谈任课教师后按规定进行帮扶处理,情节严况的形成学院意见及时上报。

第四十五条 督导组对课程考核的试卷相关情况、质量分析材料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命题(或组卷)教师、任课教师或学院应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解释说明、分析原因的同时建立持续改进机制。学院应建立教学传帮带的机制与平台,任课教师加强自我整改,教研室负责监督指导,以达到促进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师教学能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1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防科教〔20081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1年03月02日印发


电话:010-61596207 传真:010-61596207 邮箱:pjb@cidp.edu.cn    版权所有@防灾科技学院教学质量评估网 邮编:101601 备ICP800051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