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技术的不断革新,使推广普通话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正式步入法制轨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进一步普及文化教育特别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主要还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教学及其教材,教师普通话水平,以及初等教育阶段教学汉语拼音等作出规定。
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校内非教学人员在工作、会议和集体活动中也要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做到在校内各种场合都说普通话。对校内临时工可不必做硬性要求,但也要提倡和鼓励他们说普通话。教师和学生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和等级认定的范围和办法,按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的要求执行,由各高等院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组织实施。该决定还指出,普通话是以汉语文授课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是以汉语传送的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范语言;是汉语电影、电视剧、话剧必须使用的规范语言;是全国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工作语言;是不同方言区及国内不同民族之间的通用语言。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社会各行各业人员,特别是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演员等专业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因此,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岗位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逐步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师范院校的教师和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 专门从事普通话语音教学的教师和从事播音、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配音的专业人员,以及与此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一级甲等或一级乙等水平。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要求和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河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师范院校和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实行〈普通话水平合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教语办字【1996】473号),通知指出:从1997年起,凡中、高等师范院校和职业学校、普通中专以及普通高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接受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办公室组织的测试。根据国家三部委决定中的规定,凡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为合格(广电及影视、配音、话剧表演等专业的毕业生应达到一级乙等及其以上为合格),达到规定者视为在校学习期间普通话合格,准予毕业。不合格的,缓发毕业证书半年,半年后经补测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补测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