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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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文件

 

 

防科发教〔202079





 


 


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0月16日校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防灾科技学院

2020年10月23日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诊断评价和指导帮扶。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遵循“客观科学,民主务实,督导结合,以导为主”的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充分发扬民主,对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以“督”为基础,以“导”为目的。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构成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由校、院(部)两级督导组构成,分别在主管校长和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组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专家咨询性机构,设组长一名,成员由学校退休或在编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主要工作职责:

1.调查研究:有计划地深入教学一线,调查了解各教学单位、教师及学生对校风、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升课堂教学效果。

3.教学检查: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开展常规教学检查、专项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4.专项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工作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专项督导,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5.指导帮扶: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师教学能力指导帮扶方案,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总结推广优秀的教学工作经验,为学校提供教育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负责联系并指导院(部)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7.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为校教学督导组联系单位,并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协调。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主任应定期参加校教学督导组工作例会,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八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接受校教学督导组的业务指导,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设组长一名,成员一般不少于三名。学院(部)教学秘书为所在单位教学督导组联系人。

第九条  院(部)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教学工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主要工作职责:

1.随机对本单位所属课程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及时与师生进行交流,反馈意见或建议,并填写听课记录。

2.负责本单位或学校安排的各教学环节质量督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任务安排、执行等情况,检查课程教材、教学大纲、课堂教学(课堂纪律、教学效果、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课外辅导及考试等环节的落实情况。

3.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本单位教学专项检查和教学评估工作,不定期抽查考试档案、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等。

4.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并及时反馈有关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总结推广好的教学经验,查找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的业务指导,协助校级督导组开展教学检查和专项督导工作。

6.完成学校教学督导组或本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院(部)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内容。对教学督导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学院(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和聘任

第十一条  任职条件和要求: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十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熟悉高等教育基本理论,了解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及教学指导能力。

3.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乐于奉献,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二条 专兼职教学督导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2年。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选聘程序

1.网上公布: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发布招聘职数和专业背景等相关信息;

2.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报名,并填写申请表;

3.资格审查: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人事处核实材料,根据需求及学科、专业、职称等条件对申请教师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选聘:由校长办公会确定教学督导组组成人员;

5.公示:在学校内部网站进行公示;

6.聘用:公示无异议后,主管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院(部)教学督导员的选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本单位负责落实。院(部)教学督导组的名单确定后,报学校教学督导组备案。

第十五条  聘期内,教学督导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督导工作职责,或本人提出辞聘,学校或院(部)可予以解聘。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权利

1.学校和院(部)应保证教学督导员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或院(部)组织的教学活动、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3.教学督导员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4.教学督导员对违反教学纪律的教师、学生有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督导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和年终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考核

1.每年年终,教学督导员根据年度考核工作安排及要求,撰写个人工作总结。

2.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会同校督导组组长,根据全年考勤、听课、参加各类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等活动情况及相关工作记录情况对校教学督导员进行评议和考核。

3.院(部)教学督导员的管理考核办法由院(部)自行制定,由院(部)督导组组长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评议和考核。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核发酬金的依据,并计入个人工作档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学督导员,下一年度不再聘任。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员待遇

1.校教学督导员在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并考核合格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工作量,工作量核算标准见表1。

 

1  督导工作量计算标准

督导内容

工作量标准

基本要求

课堂教学检查

1学时/(课堂·次)

每次不少于1学时

教学秩序巡视

2学时/

学期初、期中、期末,每天安排4个检查时段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检查

1学时/班(组)次

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环节,每班(组)次不少于1学时

实践教学检查

1学时/班(组)次

分散、集中实践环节校内检查,每班(组)次不少于1学时

2学时/

集中实践(实习)校外检查

教学文件检查

1学时/课程

理论、实践课程教学文件抽检(大纲、计划、教案、任务书、日志、手册)

考试环节检查

1学时/课程

命题质量抽检(题型、题量、内容、重复率)

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试卷档案检查

1学时/班级

每个班级抽检数量不少于5

 

2.校专职督导组组长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的基本工作酬金为3200元/月。

3.院(部)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标准、工作考核、发放由学院(部)负责。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督导工作制度。校、院(部)教学督导组应结合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学期结束时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 校、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校教学督导组每月组织一次工作会议,每学期组织一到两次和学院督导组组长的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公平、相互信任、平等沟通的态度,保护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应按工作计划进行听课,并做好听课详细记录,把听课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任课教师及相关部门。校督导员每学期听课学时累计应不少于20学时,院(部)督导员每学期应不少于15学时。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应参加统一组织的教学各环节的检查、督导工作,完成学校安排的质量评价、专题调研、教学评估和咨询及其他相关工作,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应认真收集教学信息,如实填写记录文件,及时汇总整理检查结果,并向相关人员、部门提交反馈意见。校、院(部)督导组应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问题解决反馈机制,督促负责落实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及时将问题解决落实情况进行反馈,确保督导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督导档案管理制度,督导组组长负责对督导工作计划、总结、通知、听课记录、座谈记录、会议记录、调研材料、信息反馈、各教学环节质量督查等原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督导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教﹝2016﹞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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